金龟子商标纠纷案宣判,商标注册与在先权利。“金龟子”的爆红,给刘纯燕带来了不少困扰,艺名“金龟子”很早就被人抢注商标,引发商标纠纷。于是刘纯燕以侵犯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求。
刘纯燕2018年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获得支持。
“金龟子”商标的注册人李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在于抢注者恶意利用了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先申请原则”,即某类商品上的某一商标的专用权利授予第一个申请的人;二是因为恶意抢注商标能给抢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成本却非常低廉,可谓“一本万利”;三是因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虽然禁止“恶意抢注”,但对此行为本身并未设置针对性的制裁措施或惩罚手段,不法抢注者往往抱着“抢注了不一定知道,知道了不一定告,告了不一定输,输了抢注别的”这种投机心理。这导致“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实践中,大量的未注册知名商标、知名字号、经典影视游戏角色名称、名人姓名称号等都被大量抢注。
商标注册与在先权利
(1)使用艺名注册商标是否需要获得艺人的授权
我国《商标法》虽未将姓名权列举为在先权利,但是《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将姓名权的人身权利概括性地确认为在先权利。
(2)直接使用知名艺名进行商标注册的不被受理
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使用知名艺人注册商标可能还因为带有欺骗性、使公众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无法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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