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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文件?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11-03 13:17:30 浏览:138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在与欧专局双边生效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欧洲及非欧洲国家,自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开始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此日期后提交的PCT申请,该PCT申请应指定了欧专局和该国家,A-III,12.1, EPO Guidelines),也可以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这些国家一共有四个,分别为(括号中注有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摩洛哥(MA,2015年3月1日起),摩尔多瓦(MD,2015年11月1日起),突尼斯(TN,2017年12月1日起),柬埔寨(KH,2018年3月1日起)。

EP专利授权后,需要在各国生效,在各国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

申请方式:

PCT途径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直接申请(包含巴黎公约途径)。

申请提交所需文件有:

1.申请信息页(Form1200)。

2.申请文件(英/法/德语译文):对于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的申请,需要最晚在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英语、德语或法语的申请文件;对于PCT途径进入的专利申请,需要最晚在最早优先权日起的31个月的期限内提交英语、德语或法语的申请文件。

3.修改文件(如有)。

4.优先权证明文件。

5.缴纳官费。

生效程序中,需要注意: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中生效。

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根据伦敦协定,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

在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丹麦、荷兰、瑞典、冰岛、匈牙利、芬兰、挪威,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英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法语或德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需提交说明书的英文翻译和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在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无论欧洲专利为哪种申请语言,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都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在欧洲专利组织的其他国家,如果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该国指定的一种语言,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点的期限。

以上就是欧洲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文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尚标知识产权专业顾问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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