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注册人拿到证之后,发现市场上有人和自己用了近似的名字,而且对方用得比自己还早。这种时候对方能不能继续用?关键看他是不是善意在先使用。
什么是善意在先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条规定在商标实务中被称为先用权,其中"善意"是核心要件之一。
"善意"指的是什么?
善意指使用人在使用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具体来说:第一,使用人的使用是独立的,不是模仿、抄袭别人的标志;第二,在使用之前没有途径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的事实,比如双方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渠道,没有接触机会;第三,使用过程中没有刻意搭便车、攀附他人声誉的主观意图。
哪些情况不构成善意?
第一,明知他人已经使用相同标志,仍然模仿使用;第二,曾经与他人有过合作、经销、供应关系,明知对方商标存在;第三,在对方已经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相邻商品上使用近似标志;第四,收到对方通知后仍不停止。这些情况下,即使使用时间在先,也不能主张先用权。
善意在先使用要满足哪些条件?
除了善意,还需要同时满足: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日;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已经有一定影响;使用范围限于原商品。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第一,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第二,不能扩大到新的商品或服务;第三,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只能随原有业务一起转移;第四,注册人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比如加上自己的企业名称、产地说明,避免消费者混淆。
和恶意抢注有什么区别?
善意在先使用是"我先用、你后注";恶意抢注是"你先用、我抢注"。如果他人在你使用之后抢注了你的商标,你不是被动接受,而是可以在初审公告期提异议,或在注册后五年内提无效宣告,夺回商标。善意在先使用是防守性的,只能让你继续用自己的范围;异议和无效是进攻性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企业怎么证明自己是善意在先使用?
第一,保留最早使用的证据:包装、标签、广告、发票、合同、网站上线记录;第二,证明使用的独立性:设计底稿、创作过程,说明标志是自己想出来的;第三,证明不知道对方在先使用:不同区域、不同渠道、没有接触历史;第四,持续使用的证据,证明在对方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一定影响。
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只要用得早就万事大吉,没有保留证据,被诉时拿不出来;误区二,以为先用权可以扩大到新产品,实际上超出原使用范围仍然侵权;误区三,以为收到对方通知后还能继续用,实际上收到通知后善意就不成立了;误区四,以为善意在先使用可以阻止对方注册商标,实际上不能,对方仍可以注册,只是你可以在原范围继续用。
给企业的建议。
如果你的品牌已经使用多年但没有注册,第一,尽快把核心标志申请注册,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第二,系统整理使用证据,形成时间线;第三,如果发现他人在你之后抢注,及时通过异议或无效程序主张权利;第四,新业务进入新区域、新渠道前,先做商标检索,避免无意中踩到别人的在先权利。
善意在先使用是法律给老用户留的一道安全阀,但它是被动防御,不是主动武器。真正的保护,还是尽早把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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