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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10个子类被驳回的原因?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12-28 13:08:37 浏览:136

商标注册不是一定会成功的,时刻都会有商标驳回的风险,但是有些申请人并不明白自己的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今天尚标知识产权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1. 他人注册在先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原因:其实好多注册企业或者个人都容易在此项吃亏,相对来说,建议找专业的代理公司提前审查,查询,不花冤枉钱。

解决方法:也是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谁的公告期在前谁先得。另外要注意的还有恶意抢注。

为了防止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商标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时,若与被公告商标申请日是同一天,或者怀疑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权。

举证重点是:你的商标经过在先使用的,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这个很重要。

2. 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原因:商标局认定你和他人商标近似,也是为了排除你有意或无意的“傍名牌”,保护他人商标在先注册成功的合法利益。通常此项经过专业人士诊断、分析,复审的成功机率还是比较大的。

3. 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

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原因:此类商标要是单独可以注册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保护商标的合法利益了,因为涉及范围太广,容易造成商标的不合理利用。

解决办法: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毕竟我们尊敬的审核员不是神仙。

如第十条第七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4.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原因: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所以不能挑战注册商标的底线。

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

5. 使用了不被允许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都不可注册为商标,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以上这些就是关于商标注册10个子类被驳回的原因?的回答。如果你再商标注册上还有其他的问题,请随时登录尚标知识产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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